主旨:紅利發放辦法(再次公告)
說明:
1.為獎勵辛勤之員工,增加員工留任之穩定性,特訂定紅利發放辦法,期最終能達公司獲利增加,員工收入增加之雙贏目的。
2.各場地盈餘之分潤,114年第三季起按新紅利辦法核發。
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員工紅利發放辦法
壹、目的
為延攬人才以及增加員工留任之穩定性,並將員工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相結合,勞資問題相對減少且化勞方為資方,員工較有責任,工作態度積極,管理效能較佳。期最終能達公司獲利增加,員工收入增加之雙贏目的。
貳、適用範圍
本公司有關員工紅利之訂定、計算及發放,悉依本法辦理。
參、類別及適用對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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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象 分類 |
適 用 對 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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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總公司人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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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|
現場服務人員(正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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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|
現場服務人員(計時人員) |
肆、核算/發放時點:
將一年度分成四季,每季按公司財務部結算之報表核算,計算當季可發放之紅利。每季發放時間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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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別 |
第一季 |
第二季 |
第三季 |
第四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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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放時間 |
5月 |
8月 |
11月 |
隔年2月 |
伍、紅利發放規則:
(一)財務部按前一年度各場損益表,計算出每場地能獲利之營收平均值,並以三種燈號示意。營收平均值為參考數,如營收到達該平均值,大多場地即能夠獲利,就可以分得該場地之利潤。少數場地可能成本遽增,雖然營收已達營收平均值,仍無法獲利,則無利潤可分得,故能否分潤之場地,仍以財務部每季結算之報表為最終依據。
(二)員工任職須滿半年,第七個月起始能參與場地利潤之分配。
(三)『紅利發放時點仍在職』(留職停薪非屬在職),始能領取場地利潤之分配。
(四)紅利發放時點前一年度,如有違反工作規則等情形(如客訴、環境清潔待加強、場地設置維護不周、散布謠言…經查屬實者),不得參與分潤。上述情形,經查已確實改善,主管可特案申請發放紅利。
(五)如人員屬性為區域或是多場支援性質,將依所管理場地排班之情形,按各場比例參與分潤計算。
(六)當季曾經調動場地或至一場以上值勤,將以每月15日以後所屬之場地,參與分潤計算。
(七)本辦法已優於勞基法第29條規定,公司得另行設定上列之給付要件。
陸、員工紅利發放標準如下:(單位: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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級數 |
場地營收 每季燈號 |
B類 正職 |
增加發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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泊車 |
機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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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●●● |
24000元 |
+12000元 |
+10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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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●●● |
21000元 |
+6000元 |
+4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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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●●● |
18000元 |
+6000元 |
+4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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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
●●● |
18000元 |
+2000元 |
+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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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|
●●● |
15000元 |
+2000元 |
+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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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|
●●● |
12000元 |
+2000元 |
+1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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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|
●●● |
12000元 |
- |
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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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|
●●● |
依表現及營運狀況分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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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|
●●● |
依表現及營運狀況分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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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 |
●●● |
依表現及營運狀況分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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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燈號說明:綠燈-達標,黃燈-即將達標,紅燈-未達標。
註2:A類-總公司人員由直屬主管每季評估可分潤金額。
註3:體恤有關泊車與機械類型場地特性較不同,依綠燈加發紅利。
註4:計時人員按每月出勤時數比例計算。
柒、本公司保留修改本辦法所有條款的權力,屆時將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同仁。
捌、上述文件可能因時空背景改變或特殊個案而未盡即時/周詳,宜斟酌實質意涵及對照邏輯,不拘泥於文字陳述,若有疑問宜先諮詢人事單位,若有爭議將以公司解釋為準。
玖、本作業辦法訂立於民國109年04月20日。
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4月15日。
第二次修定於民國114年07月01日。